Article 42

In force

公共数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开放:

(一)开放后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

(二)开放后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

(三)涉及个人信息、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四)数据获取协议约定不得开放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开放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公共数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有条件开放或者无条件开放:

(一)涉及个人信息经匿名化处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经脱敏、脱密处理的;

(三)涉及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指向的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法授权同意开放的。

自治区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治区网信、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公共数据脱敏、脱密等技术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