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Article 18Amended市级、旗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灭失、损毁的,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价值评估并向社会公示。确需降级或者撤销的,应当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原核定公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灭失、损毁的核定撤销,参照文物保护单位的核定撤销程序。Local Regulations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Article 1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