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有关议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二)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专门委员会有关的议案,组织起草有关议案草案;
(三)对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规章、决定和命令,旗、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进行审查,发现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四)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预算决算草案进行审查,提出建议;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进行审查,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
(五)按照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听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题工作汇报,提出建议;
(六)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专门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七)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并整理上报;
(八)检查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九)受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十)承担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十一)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负责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办理工作;
(十二)承办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