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决定下列任免事项: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

(二)根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三)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委员会主任、局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根据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五)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六)按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旗、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