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
(二)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
(三)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与周边防护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四)未进行风险分析与防控的;
(五)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