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不可移动革命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日常巡查、监测,排查安全隐患;

(二)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革命文物修缮、环境整治、陈列展示等工作;

(三)做好革命文物本体及其保护标志的日常维护;

(四)定期更新记录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五)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者险情,立即向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抢救性保护措施;

(六)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宣传教育、监督检查、修缮修复等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革命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指导。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