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补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筹集资金用于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从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和激励措施,引导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鼓励社会各界向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事业捐赠资金和设施设备。

Local Regulations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6,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