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损坏、侵占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设施和场所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农村牧区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和场所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6,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