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要求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处置:
(一)堆肥垃圾应当投放到设在庭院内的户用堆肥池,或者投放到村组集中堆肥池,用于堆肥还田;
(二)燃料垃圾应当定点存放,用作生活燃料;
(三)填坑垃圾应当运到村组指定地点,用于铺路垫坑;
(四)可回收垃圾可以自行售卖,或者投放到对应垃圾收集容器,由保洁员收集,由相关企业回收利用;
(五)有害垃圾应当妥善存放,由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委托专业单位单独收运到相关危险废物处理场所处置。
鼓励通过积分兑奖、星级评定等形式,促进村民、驻村单位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减量。
Local Regulations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6,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