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解决红山文化遗址群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重大事项。红山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红山文化遗址群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其所属的红山文化遗址群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红山文化遗址群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市、红山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红山文化遗址群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红山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机关、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农牧、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红山文化遗址群的保护、管理等相关工作。

遗址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红山文化遗址群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6,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