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固定无线电监测站的布局和建设,应当依法纳入有关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其建设用地。

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与通信、市政等基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适宜共建共享的,应当实行共建共享。

需要在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公共建筑上建设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的,公共建筑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开放,并提供便利。需要在其他公共建筑上建设的,应当与公共建筑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协商。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