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预算经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之日起,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省人民政府接到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之日起,应当在三十日内正式下达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安排对下级人民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别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之日起的三十日和六十日内正式下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复本级各部门的预算和批复下级人民政府的转移支付预算,抄送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