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Amended本省对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实行特别保护。
本条例所称的留守未成年人,包括下列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员:
(一)因父母双方外出务工不能随父母共同生活的未成年人;
(二)因父母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
(三)因其他原因父母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
本条例所称的困境未成年人,包括下列人员:
(一)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未成年人;
(二)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未成年人;
(三)因家庭监护缺失或者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未成年人;
(四)因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存、发展和受保护危机等困难需要救助的未成年人。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