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Amended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教育。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别进行。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对被决定不起诉或者附条件不起诉、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假释等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帮教措施,共同做好帮助、教育、复学、就业培训和矫正等工作。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处罚后,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