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全社会应当关心重视未成年人防溺水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未成年人防溺水责任制,加强防溺水宣传教育、设施设备配备、隐患排查整治、巡查管理、应急救援、事故处置等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整合利用各类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学校和社会游泳场地设施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利用现有场地资源对游泳场地进行改建,或者多渠道筹措资金,增加符合安全标准的游泳场所,组织中小学生开展游泳培训。鼓励农村建设乡村游泳池并加强管理,满足农村适龄未成年人游泳需求。鼓励学校对适龄未成年人开设游泳课程,鼓励有关组织和个人为未成年人开展游泳技能培训和防溺水知识教育提供支持和帮助。

河流、湖泊、山塘、水库等危险水域的管理者应当在相关水域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防范措施,警示、防范、劝阻未成年人游泳、戏水或者实施其他危险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防溺水综合治理工作,完善相关水域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及时排查风险隐患。

鼓励有关组织和个人在危险水域放置溺水抢救设施,组织志愿者在夏季开展防溺水巡护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