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及身心发展规律,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学校、幼儿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应当立即制止并采取保护措施,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主管部门、人民检察院报告,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进行心理辅导,提供必要的帮助,不得泄露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个人及其家庭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