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应当按照所在地爱卫会的组织部署,落实预防控制措施,设置和完善预防控制设施,开展杀灭病媒生物活动,防止病媒生物滋生、繁殖和扩散,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每年的春、夏、秋季统一组织杀灭病媒生物活动,将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村(居)民应当做好住宅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负责组织或者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和器械,科学投放和设置,保障人身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