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能力、利用和处置状况等信息。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平台公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公众开放设施、场所,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程度。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