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或者委托的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应当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并交由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不具备资质的单位、个人不得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

从事机动车船经营、维修、拆解的单位拆解、利用、处置废弃机动车船等,应当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分类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废弃物。

在维修、拆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机动车船等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其他废弃物按照工业固体废物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