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产生、经营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十年,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的记录应当永久保存。单位重组、改制的,应当由承继单位保存;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移交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保存。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