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填埋。
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以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应当进行预处理,稳定后按照危险废物贮存;不能进行预处理或者达不到预处理要求的,按照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废弃时,所有者应当依法向所在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申报。未申报废弃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