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的经营单位具备监测条件的,应当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排污许可的要求,自行对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及周边环境实施监测;对不具备监测条件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实施监测。

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的经营单位发现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地方标准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并及时报告所在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