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