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二)不符合一户一宅的;

(三)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

(四)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五)原有住宅和宅基地被征收已依法安置的;

(六)已有宅基地上存在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等情况,未按照相关规定完成整改的;

(七)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八)已参加集体建房再申请个人建房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