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包括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以及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

(二)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包括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与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

(三)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房屋或者场地及其附属设施。

(四)本条例所称康养联合体,是指依托养老或者康复机构,整合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康复护士和护理员资源,为老年人提供个性化、专业化康复护理服务的机构。

(五)本条例所称高龄老年人,是指八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特殊困难老年人,是指失能、失智老年人,患有重大疾病、重度残疾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老年人。

(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是指独生子女发生三级以上伤病残或者死亡,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家庭。

Local Regulations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