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具有本市户籍并居住在本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下列养老服务:

(一)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以及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称号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失能、失智和高龄老年人,提供一定时间政府购买的居家养老服务或者补助;

(二)为高龄老年人和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称号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三)为有高龄、失能、失智、残疾老年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提供适老化改造或者补助;

(四)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享有定期免费基本项目体检;

(五)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高龄、失能、失智、残疾老年人和依法纳入特困人员且分散供养的老年人免费提供紧急呼叫设施和紧急救援信息服务;

(六)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基本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具有本市户籍的高龄老年人提供高龄补贴。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居住在本市的规定年龄段的老年人提供免费城市公共交通服务。

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制定,并根据人口老龄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养老服务供给状况,逐步增加服务内容,扩大服务对象,提高服务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