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约定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并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以及有关建设资料无偿移交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付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标准,具备通水、通电、通风等基本使用条件,并满足安全卫生、日照充足、出入方便等条件。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设置在建筑低层,并设有独立出入口;优先设置在地上首层,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者四层以上;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设置在二层以上的,应当设置无障碍电梯或者无障碍坡道。

Local Regulations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