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质量特色、标准符合性等方面日常监督管理,定期公开监督检查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加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日常监督管理,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行为,建立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年报制度,推动建立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异常名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地理标志违法行为,对地理标志产品生产集中地、销售集散地等场所实行重点监管。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