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流动人口未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不办理居住变更登记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罚款;
(二)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或者建筑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协助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房屋租赁、职业介绍等中介服务机构未将信息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物业服务企业、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经营管理机构未按规定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