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客家文化保护的组织领导。

市、县两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客家文化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组织实施。

市、县两级自然资源、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商务、农业农村、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林业、旅游、民族与宗教、公安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客家文化保护的相关工作。

社科联、文联、客家联谊会、客家文化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应当根据章程和职责,积极参与客家文化的研究、宣传、联谊和展示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客家文化保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客家文化保护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