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红色文化遗存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标志及其他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红色文化遗存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