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的规模、内容、周边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保护范围并予以公布。
在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生产、存储或者经营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害遗存安全的物品;
(二)建设影响遗存安全及其环境的项目;
(三)安装影响遗存安全的设施设备;
(四)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遗存;
(五)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遗存保护标志及其他保护设施;
(六)开展与遗存环境氛围不相协调的经营或者娱乐活动;
(七)其他影响、危害、破坏遗存环境和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