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红色文化遗存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调查后拟申请认定为红色文化遗存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红色文化遗存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二十日。
公示期间,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红色文化遗存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异议情况进行核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认为异议成立的,不予申请。
公示期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向相应的红色文化遗存管理部门申请认定。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