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擅自采伐、采挖、移植红树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补种被采伐、采挖、移植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红树林树木;无法确定采伐、采挖、移植株数的,按照相同区域同类树种生长密度计算株数;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过度采摘红树林种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