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检查和评估湿地保护规划实施执行情况,加强对湿地保护管理的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湿地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制止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开展巡查,发现破坏湿地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立即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