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国湿地保护规划和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省建设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科学编制全省湿地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科学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与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以及旅游、水产养殖、矿产资源等专项规划相互衔接。
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改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