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公安机关按照规定为辅警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辅警在履行职责期间,统一着装、统一标识;需要着便装的,应当携带和出示工作证件;非履行职责期间,不得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识。辅警离职时,公安机关应当收回配发的工作证件、制式服装和标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使用辅警工作证件、制式服装和标识。
辅警的工作证件、制式服装和标识应当与人民警察的工作证件、制式服装和标识在外观上存在显著区别。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