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辅警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政治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行政管理服务审核审批;
(九)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必须由人民警察从事和禁止辅警从事的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