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公告本行政区域内历史遗留矿山目录,根据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组织制定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计划,并将承担的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财政投入机制。
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计划应当包括历史遗留矿山数量、分布情况、修复措施和方式、经费估算、完成时限等内容,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方式包括自然恢复、工程治理、土地整治、转型利用等。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