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Amended

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代理及建筑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违反国家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相应处罚:

(一)无证、未经批准越级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建设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的;

(二)在同一工程中同时接受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委托服务的;

(三)从事招标、投标代理服务,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泄露标底的;

(四)从事承包工程业务和经营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的。

其中,违反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四项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