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Amended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罚款:
(一)无证或未经批准越级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未按国家和市批准的规模和投资限额进行设计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或者转让、出借设计图签、图章的;
(四)勘察、设计技术质量低劣,造成质量事故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的。
其中,违反第一项的,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五项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