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Amended

实行建筑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制度。

交付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和承包合同所规定的内容,达到国家和市规定的竣工条件,工程价款结算清楚。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消防、邮电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