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先行区医疗药品监管机构是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合派驻的先行区行政机构,具体负责先行区内医疗卫生服务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以下简称医疗药品器械)监督管理工作,行使相应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权限。

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先行区医疗药品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统筹和业务指导。

琼海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先行区管理机构、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先行区医疗药品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