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水工程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