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取水的部门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一)因自然原因,水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发生重大旱情时,批准取水的部门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紧急限制。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