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会同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水功能区划的规定拟定本行政区域水功能区划,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组织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