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建设水工程,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报请批准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申请办理规划同意书:

(一)在黄河水洞沟、兵沟一级支流上建设大、中型水工程的,向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二)建设小型水工程,向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建设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规划同意书或者未取得规划同意书的,不得开工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