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9

In force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一方按照相当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的,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一方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一方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的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4,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