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本条例适用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发展区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城市规划、建设的管控,从"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着手,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技术措施,有效控制城市降雨径流,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行为对原有自然水文特征和水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Local Regulations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