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限,完成竣工结算资料的审查;在合同约定期限,未完成对竣工结算资料审查的,视为认可。
合同未约定工程结算期限的,承包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报告和资料后60日内完成审查。
复杂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期,经发包、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双方应当提供工程竣工结算凭证。未提供结算凭证的,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权属登记,但已经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的工程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